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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基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5-10-25 19:00:05] 阅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基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民主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根据《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层教代会是指学院级单位召开的二级教代会和其下属的处、系、厂、馆、所、中心等单位召开的三级教代会。  

第三条  基层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结合本单位的具体任务,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基层教代会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基层教代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营造和谐校园,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七条 基层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同级行政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 基层教代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基层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基层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基层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基层教代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基层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教学单位的教师(教辅)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机关、后勤、直属、资产、离退休等单位的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得低于总数的 60﹪。代表比例按本单位实际情况由单位党、政、工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基层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代表调离、退休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原则上应予增补。  

届中遇有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多,确需增补教代会代表的,可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增补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基层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基层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和单位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基层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基层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基层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基层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实行向校工会报告制度。基层教代会换届可与工代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基层教代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基层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基层执委会履行职权。执委会秘书长原则上由工会主席兼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基层教代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基层教代会召开前应向教职工广泛征集提案。提案要一事一案,每份提案要有一人主提,两人附议。  

单位行政领导要做好提案的落实处理工作,及时向提案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基层教代会形成的关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单位发展规划等重大方案等,都要付诸表决,大会表决须有三分之二教职工代表到会,并须有应到正式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基层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提出报告。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教学、科研、福利、提案、院务公开、民主评议等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活动并对基层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召开教代会准备就绪后,针对会议召开的时间,主要议程等事宜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请示。经校工会批复后,正式召开大会。有关会议材料会后报送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层教代会工作将会列为年度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工会对基层教代会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阶段总结、评比、表彰。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支持下,认真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做好教基层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召开有关会议;  

(三)接受和处理基层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五)完成基层教代会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及行政领导要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并尊重基层教代会和工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基层教代会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教代会和基层工会的具体领导,把基层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本单位基层教代会和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选配好基层工会主席。凡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有关会议,须有基层工会主席或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基层行政要为基层教代会和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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