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全校学生中加强艰苦奋斗、励志成才教育,帮引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自信、自尊和艰苦奋斗、砺志成才、健康向上的人生信念,鼓励其志存高远、勤奋学习、克服困难、刻苦钻研,通过先进事迹来感染校园,通过模范榜样来激励同学,从而把引导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进一步营造健康和谐、人人思进的良好校园氛围,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我校特制定“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及标兵评选办法。
一、“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标准
1.评选比例为:除一年级外,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
2.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社会;
4.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6.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综合考评成绩良好;
7.自立自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评选流程
按学年评定,评选流程如下: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
2.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认真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认真审核并确定候选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并复核后,将获“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名单公示,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经学校批准后,颁发奖金及证书。
二、“艰苦奋斗,砺志成才”标兵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期“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候选人中有突出事迹及表现者。
(二)评选名额和奖励标准
1.各学院从本期“艰苦奋斗,砺志成才”优秀学生候选人中推荐标兵候选人,原则上一个学院推荐一人。在校期间已享受此称号的不再继续推荐;
2.学校组织评审,在候选人范围内最终确定;
3.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申请条件
1.自强、自立、自信、自尊,具备艰苦奋斗、砺志成才的信念和乐观积极向上的精神;
2.勤奋学习、克服困难、刻苦钻研,具备较为突出的事迹,能够起到榜样激励作用。
(四)评选流程
按学年评定,评选流程如下: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附事迹材料以及必要的相关证明;
2.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组织评选,择优推荐,确定标兵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3.学生处组织“艰苦奋斗,砺志成才”标兵的评选,确定最终人选;
4.颁发获奖证书,并在全校开展标兵事迹学习宣传活动。
三、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