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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7 00:00: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依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等院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整体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年级专业范围内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及人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2.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后,连同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同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上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在年级专业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及人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2.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后,连同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同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档次,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和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生活俭朴,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感恩祖国社会;

4.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6.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优先申请一等助学金:

无抚养人或父母去世,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残疾或长期卧床,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父母双方均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父母一方为残疾或长期卧床,另一方又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具体评审流程如下:

1.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条件及人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2.被推荐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严格审核,同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

3.学院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审核后,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公示后,连同上一学年成绩表及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同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各学院上报情况,进行公示,并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还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和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将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学生处汇总材料并报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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