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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27 00:00:00] 阅读次数:[]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在助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含学费、住宿费)。借款学生毕业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金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定额、期限、利率和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借款学生需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4.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由校党委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校行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及校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下设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简称校学贷中心),作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单位。

第五条 学院相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学院各年级明确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申报、贷后监管、诚信教育、贷款催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学贷中心受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领导,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院有关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按期向省教育厅、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汇报全校助学贷款的额度;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掌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成绩考核,升学与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情况,并及时向校学贷中心提供有关借款学生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专户,并负责专户管理,协助经办行进行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发放、支付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学生还款管理。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借款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协助学院对已毕业未按期还本付息的学生进行本息催收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被我校录取的,具有太原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无法满足太原市最低生活标准);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有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在贷款代理银行开办活期账户。

7.符合贷款经办银行其他的规定条件。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申请书;

2借款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父亲或母亲本人户口复印件;

4.借款学生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

5.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未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证明。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情况及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学院对申请借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公示后报校学贷中心,校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3.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对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学贷中心;

4.校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统计汇总,报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及终止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上报校学贷中心。

第十六条 校学贷中心二次审核后统计汇总上报至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申请拨付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行将贷款全额划拨至学校助学贷款专户,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校学贷中心提供的贷款名单代为划扣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将终止其贷款,该生在校期间也不能再申请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和家庭人均收入及本人生活情况者;

5.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

6.学习不努力上进,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管理,学生诚信教育,毕业生毕业前的还款确认,毕业生毕业后继续升学展期还款手续的办理,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后监督检查以及本息的催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时的管理

1.校学贷中心为每位借款学生建立基本信息管理,并按照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经办行要求做好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贷中心和学院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确认表》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通知学生本校统一还款账户号码,并提醒学生还款、付息时间,告知学生按约定期限还款和违约后果;

3.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需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持本人贷款展期表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考入院校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校学贷中心。经经办行批准后,由校学贷中心办理展期手续。办理展期的借款学生按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4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中途辍学、退学、停学的借款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应主动向校学贷中心说明,并由校学贷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6.办理休学的借款学生自办理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7.在校学习超出正常学制的借款学生,需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自付利息日起开始付息;

8.需转学的借款学生,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管理

1.借款学生有条件提前还款的,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校学贷中心提出申请,经校学贷中心及经办银行批准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借款学生没有条件一次还清贷款的,每年在结息日之前还清当年利息,结息日为当年1220日。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违约行为

1.借款学生未在结息日之前按规定付息的,视为违约;

2.借款学生未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如数偿还本金且未办理展期手续的,视为违约;

3.借款学生毕业时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签订《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确认表》的,视为违约;

4.借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视为违约;

5.借款学生填写的申请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视为违约;

6.中途辍学、退学、停学的借款学生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违约处理

1.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借款学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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