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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7 00:00: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 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 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总结、调研与提高。

第四章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使用途径:太原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如:

(一)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

(二)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部门、各学院,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

(三)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四)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

(五)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网上下载),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须使用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校园网下载)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电子档案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条 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校园网下载)、《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和用工协议,经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酬。一般情况下,报酬由校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以每月5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十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培训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和推荐学院必须与学生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二条 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学院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经各学院研究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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