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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工作职责(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1 00:00:0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留学生教育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山西省物价局收费的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应于每年新生入学前,分别将新学期拟招收的留学生名单、收费标准、学生类别、学生人数以及应缴学费情况报送计划财务处和各相关学院。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的上报数据收取学费,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在缴费结束后到计划财务处核查学生缴费情况。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学费收缴标准:

1.   学历留学生:本科生22000/年;硕士生26000/年;博士生30000/年;

2.   非学历留学生(包括汉补生、进修生、交流生):12000/年;6600/学期; 4800/三月;1800/一月。

第五条  使用办法及职责

1、学费收入30%用于学校统筹开支,并用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基金;

2、学费收入的60%划归相关学院使用,用于留学生指导教师、专业课程辅导及与留学生教学工作有关的人员、设施等经费开支;

3、学费收入的10%划归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用于留学生招生宣传、相关手续办理、汉语教学及日常管理支出。

第六条  留学生招生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按照中介合同从学费中扣除中介费后,按以上方案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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