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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09:23:26] 阅读次数:[]

学校各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规范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学校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保证质量,实事求是。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知华、友华、爱华,国际友好,勤奋学习。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我校相关规定的学术要求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须完成学校根据来华留学本科生专业培养目标开设的必要课程,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免修《军事理论》《英语》和思政类等综合基础必修课程。

(二)初步掌握汉语。《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商务汉语》为必修课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六级水平;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水平;其它专业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四)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绩点不小于1.5。

第七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经教务处审核,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和我校相关规定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须完成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的必要课程,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课和必修环节,共不少于29学分。

  2. 公共学位课包括:《中国概况》(3学分)、《科技汉语》(3学分)或《商务汉语》(3学分),所有理工类专业(不含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及数学学院所属专业)、管理类专业的研究生必须选择不少于6学分的数学类课程,其余专业不需要选择数学课。对于在中国已修过相当学分的同类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商务汉语》。

  3. 必修环节(7学分)和专业课程(不少于6学分)要求与各相关学院规定一致。

  4. 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全日制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署名或者在国内外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四)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自己的新见解或对实际工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五)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学位论文由分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未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允许在1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我校相关规定者,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者须完成学校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的必要课程,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课和必修环节,共不少于18学分。

(二)公共学位课包括《中国概况》(3学分)、《科技汉语》(3学分)和一门3学分的数学类课程。对于在中国已修过相当学分的同类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

(三)必修环节(5学分)和专业课程(不少于4学分)要求与各相关学院规定一致。

(四)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能熟练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署名或者在国内外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且至少1篇发表在本学科的核心期刊上。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五)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学位论文由分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对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未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允许在1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以外的其它事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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