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1.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原则上参照山西省教育厅转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教育厅转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考虑到科研活动的特殊性,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发生的会议(务)费、住宿费,凡会议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发补助,会议指定住宿宾馆的,据实报销住宿费;会议要求交纳会议(务)费的,可随差旅费报销。
3.科研项目差旅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
二、预算部门经费和专项经费差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1.校内工作人员使用部门经费和专项经费公务出差的,差旅费管理原则上执行山西省教育厅转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教育厅转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校内工作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发生会议(务)费支出的,可据实报销会议(务)费,但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
3.考虑到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内各预算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制,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并对本部门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