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票据管理,保障科技项目规范执行,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在《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企业经济活动的现状与特点,特对横向科技项目预开发票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税法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结算应使用税务发票。原则上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条 根据合同条款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具发票,需由项目负责人在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根据科技合同内容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科技处登记、审核、盖章后,到计划财务处预开发票。
第三条 预开发票金额要严格按照合同的付款进度和本次计划付款金额开具。
第四条 预开发票时,由项目负责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科技合同或经费下达文件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办理手续;项目负责人不能办理的,可签署《科研项目预开发票委托函》书面授权委托本部门或项目组其他在职职工办理,不允许学生代办。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开发票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且预开发票责任人必须与合同(项目)负责人一致。
第六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的及时回款,我校对预开发票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措施。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缴纳:
1.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从本人主持的其他横向科研项目转账缴纳;
2.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余额不足或无横向项目时,可由其他在校职工的横向科研项目转账缴纳,但需提供双方填写的《横向项目预开发票保证金出借人承诺书》,双方签字承诺;
3.项目负责人直接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每位项目负责人最多预开三张发票,包括预开发票部分回款,存在尾款的发票。预开发票承诺回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凡有预开发票超过1年尚未足额到款者,无论是否达到预开发票三张,均不再预开发票。
第八条 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1.预开发票时,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第一、第二、第三张发票分别按10%、15%和20%的比例收取;
2.当预开发票超过1年尚未足额到款者,需要按未到账余额的20%缴纳保证金;当预开发票超过2年尚未足额到款者,需再按未到账余额40%缴纳保证金。累计缴纳保证金以该项目未到账金额为限。计划财务处收到科技处“收取保证金通知单”后办理。
第九条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3年尚未全额回款的,冻结预开发票责任人的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账户(冻结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未到账金额)。同时,停发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绩效奖励。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付款方及时、足额付款;对于预开发票超过1年尚未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要求付款方退回预开发票或按未到账款项回款。发票退回或款项足额到账,经核实处理完毕后,全额退还相应的保证金、解冻相应资金账户,并补发本人的科技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
形成未到账的预开发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事项的处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发票
遗失的,需由付款方出具证明,说明遗失原因,并注明“发票遗失、未作账务处理”字样(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发票作废申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然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预开发票业务处理和监管由计划财务处和科技处共同协作完成。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和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