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规范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会计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规范使用部门经费,并对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一)学院、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的预算经费支出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院长、所长)签批。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人员支出10,000元以上),经联系校领导签批后办理。
(二)后勤各中心的预算经费支出:(1)2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中心主任审核,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批后办理;(2)2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中心主任审核,后勤保障处处长签注意见,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办理。
(三)日常零星维修由维修中心按照后勤保障处规定的报修审批流程进行维修,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需要填写《日常维修结算审批单》(见附件1),作为财务报销附件,经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办理。
(四)其它预算单位的经费开支:(1)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2) 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五)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校内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支出,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办理财务报销。
(六)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按财务会计制度、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太原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要求
(一)原始凭证
1.报账人从外部取得的发票必须有统一套印的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外部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各单位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2.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经济业务中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信息。
(2)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3.劳酬性原始凭证,必须按计划财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制。人员支出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支出。
4.办理领款和交款须填写领款单和交款单,并由领款人和交款人本人签字,经出纳人员审核签字、加盖现金付(收)讫章后办理。
5.经手人办理借款时必须据实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包括借款的日期、事由、金额、经手人签字等,同时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办理。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日常零星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一般不办理借款;其它支出可采取网上银行、转账支票、电汇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6.由报账员填写的所有报销单据(如借款单、报销整理单、内部转账单等)一律用碳素笔或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上述单据必须由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手人、借款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科研经费支出除外)。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必须依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制单人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楚,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不同的业务分别制单,摘要和经济业务相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部门、项目。会计工作流程中涉及的相关会计人员(包括凭证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领(缴)款人、出纳)必须在相应位置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财务报销必须按会计基础规范和有关报账要求办理。报账人应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报销整理单》,并将原始票据按业务类别整齐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明单据张数、类别和金额。根据支出的经济内容、类别的不同,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报销:
(一)购买办公用品,报销时必须附销货单位出具的购货明细(清单)。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办理部门入库手续(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部门入库单》),并由部门负责人、采购人、验收人签字,方能办理报销。
凡在超市购买办公用品,发票上应注明品名、单价、数量或附超市购物明细单,所购商品应符合公务报销的有关规定,方可办理。
(二)教学科研部门购买书籍、学术期刊等资料,应由院(所)负责人签批,经本部门资料室验收后(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部门入库单》作为报销附件)办理报销。
(三)购买材料物资、元器件、办公家具、仪器设备等,报销时应附购销合同,并在国资处办理材料入库、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验收手续,由经手人、验收人及部门负责人的签字,作为财务报销的附件。
(四)外协加工、零星修缮项目的报销,应附经济合同、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等作为报销附件。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标准的,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五)购买大宗材料物资、批量元器件,采购办公家具、仪器设备,以及外协加工、修缮工程和购买服务等,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必须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行招标采购,报销时附招标采购文件。
(六)学生实习经费应按相关性原则支出,包括与学生实习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参观费、实习管理费等,报销时附《学生实习申请表》,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因项目研发需要,固定资产安装使用在项目委托方所在企业的(以下称“外置固定资产”),报销时,需附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的设备验收清册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加盖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专用章),方可办理报销。
(八)差旅费报销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附件。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的,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或培训、进修通知(文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九)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必须由人事处开具《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存根》,经本部门和人事处负责人签批后,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
(十)因公(包括科研活动)出国的差旅费报销,需提供有关出国文件(会议邀请函、校内(外)出国审批单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补助标准,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人员费用的发放与领取
涉及人员方面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支付。
1.学校教职工工资按照人事处提供的工资数据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发放。
2.因人事工资变动,涉及人员起薪、停薪和工资调整等事项,由人事处提出请示报告,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人事、财务校领导签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3.教职工的校内岗位津贴、超工作量奖、科研绩效奖和学生奖(助)学金等,应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等)提出请示报告和发放明细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发放。
4.临时工工资,由用人单位提供发放明细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安家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受益人凭人事处填写的补助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6.本科生的伙食补助由后勤保障处校园卡服务中心按月提供学生发放名册,于次月15日前发放到学生校园卡中。
7.各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支付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应附发放情况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发放标准、计算依据等),按授权审批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后发放。
8.研究生毕业答辩费,由研究生院按学院(研究所)汇总列表,经研究生院负责人签批,按学院(研究所)统一办理,转入学院账户。各学院(研究所)应按研究生毕业答辩的有关要求和专款专用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答辩费。
9.学校办学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支出,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各预算单位办理人员支出业务,应按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人员适用所得税率不同)分列,并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计税后,办理财务报销。
(十二)各类退款的办理。学生退费按《太原理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退费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出具退费情况说明,并签署审批意见,凭原交款发票联到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校内预算单位之间根据业务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可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填制内部转账单),按本办法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流程,经会计人员审核后办理转账结算。
(十四) 当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取得的原始凭证(以凭证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
(十五)各预算单位凡涉及重要财务事项和非常规资金支付,应经本部门集体议事决策后实施。
(十六)为规范财务报销管理,各预算单位应设专人(财务报账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会计事务,每个预算单位原则上设立一位报账员,主要负责日常报账、财务事项联系,宣传解释有关财务规范、报账流程等财务事宜。
(十七)学校各预算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分类审核报销事项,及时办理财务报销,保证经费支出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