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学校各项经费的管理,规范部门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并采取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条 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是学校集中分配和统筹安排办学资金的重要手段,它是学校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资金保障,也是部门绩效考核标准。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学校开展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综合财务的范围。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综合财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必须以当年财力为基础,不做赤字预算。
第五条 学校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必须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保持一致。
第六条 学校各项预算(包括经费预算、基本建设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进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七条 学校总预算是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预算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格式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它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学校各项事业活动的收支,以及内部各部门经费的分配必须以学校总预算为依据。
第八条 年度预算收入是学校经费预算的分配基准,学校必须在预算收入的总控制下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学校支出预算可分为经常性支出预算(即经费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两类。经常性支出预算是学校内部各预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经费支出预算,它是按照一定标准在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分配所安排预算;而专项支出预算是在保证学校运行经费支出的前提下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九条 学校内部预算单位可分为教学部门和非教学部门两类,学校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一)教学部门的运行经费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以及相应的综合定额标准按年度核定,由部门包干使用。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教学部门经费支出的性质将其划分为公务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两类。各部门应按4:6的比例安排公务费和业务费,编制本部门经费支出预算。
1、公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含会务费)、市内交通费、用车费、业务招待费(规定公务费的一定比例,如2%)、零星办公用品及材料费等;业务费是指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费用支出,其的开支范围包括:本科、研究生教学实习费、实验费,教学管理费、学科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图书资料费、学生事务费等。
2、教学部门的公务费预算经费可以向业务费预算融通,即当业务费预算不足时,可以用公务经费进行调剂,并按“定额控制、节余留用、不得超支”的原则实施管理。鼓励教学部门运行经费使用向教学科研倾斜。业务经费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公务费支出,禁止挪用。对业务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核销”的原则实施管理。
3、部门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另见细则
(二)非教学部门经费支出预算主要由公务费支出构成。其开支范围同上。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日历年度作为年度预算收支的起止日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初,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预算情况并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学校财务收支总预算草案。同时按部门运行经费的分配标准编制各预算单位的经费支出预算预案。
第十二条 部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1、每年11月初计划财务处根据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向各部门下达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2、根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统筹安排,组织所分管部门编制部门经费支出预算,并于11月15日前提交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预算,统筹考虑,重新调整、安排部门经费预算,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经常性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1、计划财务处在保证学校运行经费支出的前提下,依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预算年度专项资金收入为基础,于每年11月10日前草拟各类专项支出预算。然后向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下达专项预算控制指标。
2、各职能管理部门从其业务发展需要出发,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于11月20日前下达相关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照轻重缓急顺序,于11月底以前向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需求申请。
3、各职能管理部门将所属各申请单位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保证重点、扶持弱项的原则,在预算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下,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于12月10日前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将上述调整后的经常性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正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并由校长签字后方能生效。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预算经费对学校各部门的支出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具体的部门和项目,以“预算拨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实际经费核拨将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各部门业务进度分期(次)下拨。
第十七条 部门经费预算按照“经费包干、合理使用、结余留用、不得超支”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严格按照“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集中财务开支审批权,未经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的开支,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和控制预算经费,并对其所管理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预算的变更与调整
第十九条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预算,对预算执行部门具有约束力。如遇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政策性因素等)需要变更预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方能变更、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的变更与调整需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预算变更的理由、追加经费金额,以及详细的支出预算;
(2)分管副校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3)计划财务处根据当前财务收支状况对其资金来源提出意见;
(4)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的变更与调整,原则上在每年9月中旬受理,只有十分紧急的预算调整事项,方可在其他时间临时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