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特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作如下规范。
第一条 学校对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为保证立项审批制度的有效实施,由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含五万)等进行立项审批。
第二条 学校拟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改造房屋结构的装修工程),都必须由项目实施部门事先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条 所有立项项目都必须进行细致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条 项目立项报告应说明以下事项: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修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项目初设方案(指基建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包括购买土地;地基处理;主体工程的土建、给排水、电气、采暖、装饰装修,闭路线、网线、电话线;通风、电梯等设备;消防工程及配套设备;人防工程及配套设备;室外工程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及配套设备以及其它配套工程;二类费用:设计费、监理费、勘察费、政策性收费、标底编制费、评审费、工程审计等费用;家具费等。并分别列出上述各项的概算);
项目修建地点;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施工期限。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学校当前的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论证和批复。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批复意见执行。凡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招投标、施工。否则,因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后果,将追究实施项目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由计划财务处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对于未立项审批的项目,学校审计部门有权不予审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借款,不受理任何费用的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