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进行学期注册取得在校学籍,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住宿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期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期注册未按规定完成者,不能继续完成剩余培养环节。
第二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修业年限:硕士生一般为2-3年,博士生一般为3-5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院确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籍记录为“休学”,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两周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仍未注册者;
(六)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出国(境)攻读学位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在结业离校的半年至一年之内,补修完学业成绩和相应环节,回学校参加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