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类别如下:
(一)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其它。
(二)个人奖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学生团员;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团干部;
6.其它。
第五条 凡对国家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另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方式分为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章或证书、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第七条 各项奖励评选的条件和办法,见附件。
第八条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均要求有先进事迹材料,填写“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团员在纪念“五·四”大会上表彰。其余各项在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
第十条 各项奖励经费从学生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