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学校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置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进行界定和认定,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各个学科、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由相关学院推选,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院可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监察室、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院、教务处、“211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等部门联合组成,研究生院作为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广泛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二、机制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学术道德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须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30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院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院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处分应由人事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公开听证除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