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推动国际化进程, 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整体规划。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逐步扩大规模、努力提高层次、坚持质量保证、全面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培养及承担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学院及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指导与协调。各相关学院承担具体培养工作。
第七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
(1)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印发各语种招生宣传材料;
(2)会同各专业学院,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留学生的录取名单;
(3)办理留学生录取及来华相关手续;
(4)留学生入学过程中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协调;
(5)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
(6)留学生各种文化体验活动的组织安排;
(7)留学生毕(结)业证书的审核发放。
第三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八条 学籍管理
1、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接收外国留学生报到。未按时注册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复查注册留学生入学资格、健康状况。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建立学籍档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3、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并管理留学生学籍档案。
4、对成绩优秀、有突出表现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其他相关法规的留学生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太原理工大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留学生手册》处理。奖惩决定除向当事人宣布之外,学校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5、留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历(位)证书。中途退学者,注销学籍,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注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教学管理
1、留学生原则上应予我国学生同等对待。但在涉外、涉密等方面应有所区别。
2、各相关学院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我校的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既严格要求,也要考虑他们的困难和特点,为留学生设专业课辅导教师,加强专业辅导。
3、各专业学院每学期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供留学生学习期间的出勤记录、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和学期评语等材料。
4、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定期汇总留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承担留学生在读期间的汉语教学工作。
5、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涉外管理及其他
第十条 涉外管理
1、尊重留学生的宗教信仰。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专业学院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2、留学生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
3、与公安保密部门一起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建立留学生保密提醒制度,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一条 住宿管理
留学生的住宿由公寓中心负责管理。各类奖学金留学生的住宿标准及安全设施应满足奖学金提供部门的要求,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奖学金中划拨。自费留学生由公寓中心按标准收取。留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公寓外居住。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留学生培养和教育的经费管理办法参见《太原理工大学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